一、依據本校「教學助理制度實施要點」(附件一)辦理教學助理申請作業。
二、申請方式:敬請參閱申請作業流程圖(附件二)、線上表單填寫流程(附件三)。授課之專任教師登入教務處教學發展中心網站(建議使用Google Chrome瀏覽器),線上填寫【教學助理申請表】,於113年12月24日(星期二)下班前將核章完成紙本送達教務處教學發展中心(行政樓A202),由於須經系所主管及所屬學院簽核,敬請留意行政流程所需時間。
三、審查及公告:教學助理實際所屬之「申請類別」,由教學助理審查小組依書審資料及合理性判定,各申請案由審查小組依規定進行審查,經費補助於當年度預算內分配。審查結果經校長核定,公告於教務處教學發展中心網頁/訊息公告專區(約114年2月)。
四、其他事項:
(一)獲補助教學助理之授課教師,得自行擇聘一位本校在學生擔任【勞僱型教學助理】協助教學(依教育部107年11月20日臺教高(五)字第1070196432號函辦理:108年2月1日起專科以上學校學生擔任教學助理者,不再分流屬學習範疇之『教學獎助生』及屬僱傭關係之『兼任教學助理』,將一律由學校為前開學生納勞保,爰刪除『教學獎助生』文字。)【勞僱型教學助理】聘僱、離職(含加退保等)及薪資核銷作業,由授課教師或用人單位循校內規定辦理。
(二)每週上課時數二學時以下補助每月十五小時薪資;三學時以上及師資培育教學實驗室補助每月二十小時薪資;除薪資外,每門課程另補助教學助理機關負擔之勞保、健保、勞退金費用,每門課程每學期經費補助以四個月為限。
(三)獲補助大班授課教學助理之課程,經開學人工加退選後,選課人數達六十一至七十五人者,每月補助經費為原補助百分之八十。
(四)同一類別中如申請多門課程,請自行排定申請之優先順序;因經費有限,若申請件數眾多,以一位教師補助一門課程為原則。
(五)獲補助之課程,應於學期期末繳交「教學助理協助教學歷程檔案成果報告書」及「教師教學成果報告書」,相關資料將作為教師未來申請補助之參考依據。
五、聯絡人: 教務處教學發展中心 陳小姐,04-2218-3143,ctd@mail.ntcu.edu.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