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校「教學助理制度實施要點」(附件一)辦理105學年度第二學期教學助理申請作業。
二、申請方式:
敬請參閱申請流程圖(附件二)、線上表單填寫步驟(附件三)。授課之專任教師至教學發展中心網站登入後,於線上申請填寫表單,並將申請表印出,經系所主管簽核並送所屬學院初核後,於106年1月6日(五)下班前送達教務處教學發展中心辦理,敬請留意行政流程所須時間。
三、審查及公告:
各申請案由教學助理審查小組依學校規定進行審查,審查結果經校長核定後,通知申請教師,並公告(約106年2月上旬)於教務處教學發展中心網頁/訊息公告專區。
四、其他事項:
(一)所屬學院依授課教師所填寫之「教學助理預計協助事項」、「課程性質」及「申請類別」初核是否符合所選之TA型態,惟實際補助型態仍視審查會議依當時法令、經費及其合理性核定。
(二)獲配置教學助理之授課教師,得擇聘ㄧ位教學助理協助教學,填寫申請書時須勾選教學助理類型。
1. 學習型教學助理:
每週上課時數兩學時以下給予每月至多新臺幣三千元補助津貼;三學時以上給予每月至多新臺幣三千七百五十元補助津貼。
2. 勞僱型教學助理:
每週上課時數兩學時以下給予每月至多十五小時補助;三學時以上給予每月至多二十小時補助;師資培育實驗室教學助理每學期給予至多一百小時補助。每門課程另補助一名勞僱型教學助理所須負擔之加保費用(共五個月),不足經費須自行籌措。
其每月補助津貼或薪資之核發月數,每學期以五個月為限。
(三)同一類別中若申請多門課程,請自行排定申請之優先順序。
獲TA補助之課程,應於學期第十八週內繳交「教學助理協助教學歷程檔案成果報告書」及「教師教學成果報告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