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中教育大學弱勢學生教學助理補助實施計畫
一、國立臺中教育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升本校教師教學品質、增進學生學習成效,依據「大學校院弱勢學生學習輔導補助計畫(起飛計畫)」導入弱勢學生教學助理,期透過課程教學輔助工作事項,並提供經濟弱勢學生於教學相長下提升專業能力,特設置「國立臺中教育大學弱勢學生教學助理補助實施計畫」(以下稱本計畫)。
二、本計畫名詞定義:
(一) 教學助理:依據本校「教學助理制度實施要點」之規範,惟本計畫所補助課程配置之教學助理以勞僱型教學
助理定義為原則。
(二) 弱勢學生:
1. 低收入戶學生
2. 中低收入戶學生
3.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或孫子女
4. 原住民學生
5. 符合申請本校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條件之學生
6. 新移民及其子女
三、教學助理之申請、審核及薪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申請對象:以本校專任教師為原則,並以各系(所、學位學程)日間部課程為優先補助。
(二) 申請時間:以教務處教學發展中心公告通知為主,未依時間內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
(三) 申請文件:弱勢學生教學助理申請表。
(四) 申請流程:
1. 授課教師須檢附弱勢學生教學助理申請表於時間內送達教學發展中心。
2. 依開課系統資訊填寫教學助理申請書,修課人數可預估。
(五) 審核作業:申請教師於時限內提出申請,所開放之申請類別依據本校教學助理制實施要點第四點第七項之配
置優先序進行排序,由教學發展中心核定後通知審查結果。
(六)聘任作業:
1. 獲配置教學助理之授課教師,得自行擇聘符合弱勢學生資格之教學助理一名,以協助教學工作,並於期限
內繳交教學助理聘任表、本校教務處教學發展中心教學助理學習型與勞僱型同意書及符合所選弱勢學生身
份定義之相關證明文件。
2. 若無合適教學助理,可由本中心公告補助課程名單後,開放弱勢學生申請,中心確認身份及資格符合後將與
授課教師媒合。
3. 勞僱型教學助理因屬僱傭關係須簽訂勞動契約,並辦理後續加保作業程序。
(七) 教學助理之薪資核發:以當年度最低基本工資支給,每門課程補助一位教學助理為限,每月補助時數至多30
小時為原則,每學期以五個月為限,惟實際補助時數視申請狀況及審查結果核定之。
四、教學助理培訓研習:
教學助理須於每學期參加期初教學助理培訓研習會,因特殊原因未依規定出席者,應參加補訓;教學助理每學期須參加本中心辦理之培訓研習至少一次,或參與課程相關研習、講座工作坊至少一次。
五、教學助理執行成效:
(一) 凡獲配置教學助理之課程,應於學期結束後兩週內繳交教學助理協助教學歷程檔案及教師教學成果報告書。
(二) 獲配置教學助理課程之實施成效,以教師教學成果報告書、教學助理協助教學歷程檔案、教學助理學習月誌
及教學助理評量表為評估依據,並作為教師未來申請之參考。
六、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教學助理相關辦法辦理。
七、本計畫經費來源由「大學校院弱勢學生學習輔導補助計畫(起飛計畫)」支應。
八、本計畫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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